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外部隐患及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的通知

——

打印本文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 
  为确保我市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攻坚战隐患整改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京安发〔2015〕1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函〔2015〕73号)、《北京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京油气管办发〔2015〕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外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石油天然气管道外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 
   一、以拆除、改建、移除占压物(含直接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下同)为措施进行消隐整改 
  占压物被全部拆除或占压物被改建、移除、部分拆除后,与管道中心线的距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要求。
  二、以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为措施进行消隐整改 
  1.管道已停止运行、封存或报废。 
  2.管道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42条要求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安全防护措施获得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领域专家或安全评价机构(http://59.252.192.42/searchtwos.asp,下同)的正式同意及签字盖章。 
  4.管道再次启用前,应经专家论证无隐患后方可使用。 
  三、以管道改移为措施进行消隐整改 
  1.改移前的管道已报废,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42条要求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报废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获得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领域专家或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式同意及签字盖章。 
  3.管道改移时的选线符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4.管道改移后与原占压物距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要求。 
   四、以安全防护为措施进行消隐整改 
  1.占压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9条的要求,或占压物与管道形成交叉穿越隐患。 
  2.占压物或管道已由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设计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自行设计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措施设计必须经过定量风险计算。 
  3.防护措施获得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领域专家或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式认可及签字盖章。 
  4.防护措施全面落实。 
  五、以技术鉴定及签订协议为措施进行消隐整改 
  1.必须是围墙、栅栏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居住性建构筑物,不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不存在封闭、密闭空间,没有经常性人员活动,且不能是违法建设的占压物。 
  2.应按照“不超过管道荷载,不影响管道巡检检测、不耽误管道维护或抢险作业”的原则进行消隐验收。应获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或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意见;需要物权单位或个人配合的,应有管道企业与该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无条件允许管道企业进行管道巡检检测、维护抢险的协议。 
附件: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验收标准 
  一、以拆除、改建、移除占压物(含直接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下同)为措施进行消隐 
占压物已全部拆除;占压物经改建、移除、部分拆除后,与燃气管道的安全距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二、以管道改移、报废为措施进行消隐 
  1.原管道已采取措施报废停用。 
  2.原管道改移后与原占压物安全距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三、占压物为构筑物的消隐 
占压物为围墙、线杆、车棚等,且未形成密闭空间的,按照“不超过管道荷载、不影响管道巡检、不妨碍管道抢修”的原则(以下简称:三不原则),经燃气供应企业确认后,可视为消隐。需要占压物权属人配合实施巡检和抢修作业的,应由占压物权属人签署《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治安全承诺书》(附件1)。 
  四、调整隐患等级 
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形成重大、较大隐患,短时间内难以拆除,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属地街乡及燃气供应单位共同确认并填写《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等级调整确认表》(附件2)予以调整隐患等级。 
  (一)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已确认占压物为违法违章建筑。 
  (二)经燃气供应单位评估,被占压燃气管道可继续使用。 
  (三)建筑物内没有人员居住或活动;建筑物用于经营、办公等活动的,已停业或停用。 
  (四)建筑物保持通风状态,未形成密闭空间。 
  (五)建筑物内无火源、电源,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品。 
  (六)建筑物权属人已按要求签署《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治安全承诺书》。 
  (七)建筑物权属人承诺在2017年9月前无条件拆除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 
  五、整改验收程序 
  (一)责任人申报 
  1.以拆除、改建、移除占压物为消隐措施的或符合“三不原则”,视为消隐的,由街道乡镇填写《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销账确认表》(附件3),经燃气供应企业确认后,向占压物所在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以管道改移、报废为消隐措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填写《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销账确认表》(附件3),经管道所在街道乡镇确认后,向管道所在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调整隐患等级的,由街道乡镇填写《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等级调整确认表》(附件2),经燃气供应企业确认后,向管道所在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组织验收 
   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以上申报后,组织市政市容、规划、相关街道乡镇和燃气供应企业联合进行实地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验收。 
符合整改验收标准的,由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申报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告知继续整改的建议和完成整改的时限。 

《转载申明》本文转自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详情请进原文连接http://www.bjmac.gov.cn/zwxx/zcwj/hygfxwj/201507/t20150721_15426.html

:

上一篇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下一篇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全文下载

合作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