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加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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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是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出现以下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5、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实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5. 领导出差或公出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或工作失误、故意拖延等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除外)。

五、统计

人力资源部在每月20日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六、加班补偿

1、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2、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3、周末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其中非供暖季加班统一安排调休;因供暖行业特殊性,供暖季加班每月最多给予4个周末加班补贴,超出部分安排调休。

4、原则上各部门领导应安排员工在一年内调休完,员工不按安排调休,算作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

七、加班罚则

1、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算加班。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加班期间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应完成工作的,取消加班补偿。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计入个人绩效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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